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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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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模板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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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模板【篇1】

公(交)决字[ ]第 号

当事人: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其他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驾驶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驾驶证档案编号:_______________ 发证机关: ____________________

车辆牌号:_______________ 类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当事人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时_____分,在________________实施 _______________ 违法行为(代码__________ )。

以上事实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证据证明。

根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_______元 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_______________银行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逾期3个月不缴纳罚款,或者连续两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记12分。

暂扣驾驶证_____月 驾驶证是否转递:□是 □否

吊销驾驶证

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60日内向 ________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3个月内向 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

当事人签字:______________ 备注: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本决定书一式两联,一联交被处罚人,一联存档

行政处罚决定书模板【篇2】

经查实,20xx年3月10日,你与xx市赤坎区百姓村委会第六村民小组(原称湛江市赤坎南桥街道办尖咀岭经济合作社)签订《协议书》,将位于赤坎区文中路2号之A5号用地,以价款31050元(人民币)转让给你。20xx年9月,你开始在转让的土地上动工建设楼房,经湛江市国土测绘大队测量,并由湛江市赤坎区百姓村委会第六村民小组和你分别确认,实际建设占地面积379.22平方米,建筑面积为4550.64平方米。该用地地类为林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你未经批准,擅自在转让(买卖)集体土地上建楼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未经批准非法转让土地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八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在非法转让379.2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4550.64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按非法转让土地价款31050元处以15%的罚款,计罚款为4657.5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专户地级户(即到湛江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我局窗口开票缴款);开户银行:湛江市建行赤支;帐号:10xx4068863824103500000005。

你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或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三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模板【篇3】

20xx年7月,xx市大通区园区管理办公室在未取得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地建大通工业园三期康宝路,现已竣工。经现场勘测,该宗地位于淮南市大通区九龙岗镇夏农村、曹店村境内,北为水塘,东为道路,南为富华制衣,西为空地,占地面积11263.4平方米,地上无新建建筑物,占地类型为耕地(2016.66平方米)、沟渠(207.9平方米)、农村道路(204.56平方米)、城镇住宅用地(73xx.1平方米)、农村宅基地(1520.18平方米)符合淮南市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根据调查认定,淮南市大通区园区管理办公室在未取得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地建厂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应予以处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询问笔录、2、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现状图(局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安徽省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试行)》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淮南市大通区园区管理办公室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1263.4平方米;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及其它设施;

3、处以罚款40676.7元(其中耕地按非法占用每平方米11元计算,其它土地按2元计算。

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在九十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淮南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帐户(中国银行淮南分行营业部:4986463702080950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淮南市人民政府或安徽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模板【篇4】

违法行为人(被处罚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大道延长线旁;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依据_______________区实施办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现决定给予_____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责令停止施工,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止施工,并在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梧州市财政局罚没款专户。

开户名,_________________梧州市财政局,

账户,_________________04305103050101。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__________市人民政府或__________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___ 年 ___ 月 ___ 日

以上内容就是消防行政处罚决定书,希望您能满意。

行政处罚决定书模板【篇5】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住所:。

当事人一案,本机关于20xx年X月X日批准立案,经依法调查,当事人于20xx年X月—X月经营“违法所得X元”尚余件未售出(规格为每件20瓶,已被本机关依法登记保存,违法事实认定的理由如下,1、本机关于20xx年X月从当事人仓库里抽检了标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和三个。农药样品:生产批号为质量合格”超出质量标准0.3%。另一个是生产批号为含量为2.0%,质量标准应为≤1.4%,超出质量标准0.6%;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本机关向当事人及时当面送达了产品检验报告,当事人当场表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并不申请复检。在法定申请复检期限内也未申请复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的。判定标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和:当事人销售的产品里含有的高毒禁用:成分超过标准”同时违反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严禁销售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农业投入品“对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经营者应当告知购买者有关使用范围和用法、用量等内容。股份有限公司书面确认了标称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批号为和劣质”农药是该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2、当事人于20xx年春季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购进件“其中生产批号为件(该批次质量合格)”生产批号为件,本机关核实当事人共销售了件劣质“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违法所得,是指违法生产、经营农药的销售收入。认定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的违法所得为135078.60元;本机关依法对尚未销售的件劣质农药进行了证据登记保存;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1、湖北农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2、湖北农资有限公司农药经营上岗证复印件”3、湖北瑞丰达农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4、抽样取证凭证。5、证据登记保存清单:6、生产批号为、农药产品合格证“7、询问笔录“8、现场检查(勘验)笔录”9、涉案产品购、销凭证复印件,10、产品确认通知书”11、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书面确认材料,12、涉案产品检验报告。13、涉案产品检验报告送达回证。20xx年11月15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鄂(农药)罚[20xx]号);20xx年11月15日当面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模板【篇6】

〔20xx〕76号

当事人:xxxx机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集团),住所:湖北省xx市铁山区武黄路5号,法人代表杨百昌。

杨百昌:男,1955年出生,住址:湖北省xx市xx港区胜阳港永安里,时任xx集团、xxxx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股份)董事长。

朱金明:男,1963年出生,住址:湖北省xx市xx港区胜阳港劳动路,时任xx集团董事、副总裁、总裁,xx股份董事。

廖汉钢:男,1963年出生,住址:湖北省xx市下陆区竹林苑,时任xx集团、xx股份董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xx集团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交陈述申辩材料,未申请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xx集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xx股份未及时披露或未如实披露与xx艾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

xx艾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博科技)实际为xx集团职工持股公司。2006年底,经xx集团(含下属各子公司)全体职工代表讨论同意,决定由xx集团全体员工投资入股,以信托方式组建艾博科技。xx集团管理层负责艾博科技的治理。艾博科技公司章程规定,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一名。2006年至调查日,艾博科技的执行董事为吴某某。吴某某2007年至调查日任xx集团监事。目前,艾博科技三家子公司的管理层均为xx集团管理层成员。

艾博科技的主要业务与xx股份密切关联。xx股份的财务资料显示,2006年至2011年期间,xx股份与艾博科技发生的购销业务如下:2006年至2011年,xx股份向艾博科技销售商品的金额分别为1260.49万元、2978.13万元、1700.52万元、647.82万元、2361.61万元、2312.09万元,2006年至2011年,艾博科技向xx股份销售商品的金额分别为458.53万元、2.54亿元、2.30亿元、2.92亿元、4.44亿元、4.38亿元;占艾博科技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2008年至2011年)分别为97%、96%、84%、83%。交易金额均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xx股份未及时披露与艾博科技的关联交易,未在2006年、2007年年报中披露与艾博科技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2008年至2010年年报虽然有所披露,但不充分。

二、xx股份未披露或未如实披露与芜湖法瑞西投资有限公司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

芜湖法瑞西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瑞西)成立于2009年12月,股东为37名自然人,均为xx集团及各子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包括外部董事高管和独立董事)。法瑞西公司设立的主要目的是用来接受芜湖经济开发区给xx集团高管层37人的'股权奖励。该股权即芜湖经济开发区以土地使用权出资持有的芜湖欧宝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欧宝)35%股权。

芜湖欧宝是xx股份的控股子公司,成立于2006年4月。2010年1月,法瑞西受让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总公司持有的芜湖欧宝35%的股权。因此,芜湖欧宝的股权结构变更为xx股份持股40%,法瑞西持股35%,昌鑫集团有限公司持股25%,控股股东为xx股份。xx股份2009年至2010年年报,2009年至2011年临时报告,未披露法瑞西的股权结构或实际控制人的信息,也未披露法瑞西对芜湖欧宝的持股信息。2010年2月28日,法瑞西以977.36万元的价格受让xx股份持有的xx晨信光电有限公司90%的股权,交易金额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披露标准,xx股份对该交易事项未及时披露,仅在2010年年报中将该交易事项作为重大资产出售予以披露,未将其作为关联交易披露。

xx股份未披露或未如实披露与艾博科技、法瑞西两家公司关联关系以及关联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控股股东xx集团没有如实将上述信息向上市公司报告,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行为。时任xx集团董事长杨百昌,是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xx集团董事、副总裁、总裁朱金明,时任xx集团董秘廖汉钢,时任xx集团董事方泽云,是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以上事实有相关公告、协议、章程、相关人员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我会决定:

一、责令xx集团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杨百昌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三、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朱金明、廖汉钢、方泽云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3.80% 资金 研报]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xx年8月1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模板【篇7】

被处罚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

执业地址,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本局依法于2009年月日对被处罚人进行立案调查。

本局于2009年10月21日对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时被处罚人正在室内,在室内的架子上查见5%葡萄糖注射液、0.9%氯化钠注射液等药品;被处罚人当场未能出示医师资格证书等卫生技术证件及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___村七组8号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当场未查见病人收费登记资料。经调查,被处罚人未取得行医资格,在__________行区_______________村七组8号开展医疗执业活动,且未能提供违法所得的证明材料。

以上事实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检查笔录等为证。

本局认为,被处罚人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取缔,并对被处罚人作出下列行政处罚,

1、没收药品(见物品清单)。

2、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

被处罚人应于贰零壹零年贰月陆日前,到本局指定地点(__________路521号__________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联系人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领取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本市工商银行或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__________市卫生局或__________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此件与原件核对无误)

卫生局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模板【篇8】

xxxx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xxxxxxxxxxxx

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xxxx

证书编号:国环评证乙字第xxx号

法定代表人:王xx

地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xxx大厦)xxx室

xxxx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部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现场调查,并应你公司要求举行了环境行政处罚听证会,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于xxx年4月编制xxx电源有限公司年产300万套铅酸蓄电池极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时,将评价日期更改为xxx年7月;在环评文件中“经现场踏勘,项目所处地500m范围内无任何居民点”的描述与事实不符。

以上事实,有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xxx年3月18日《关于〈关于委托对xxxx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环境违法问题进行调查取证的函〉的复函》(华东环督函〔xxx〕21号)和xxx年2月28日《调查询问笔录》、你公司xxx年1月26日《关于xxx电源有限公司环评承接情况的说明》和《关于xxx电源有限公司年产300万套铅酸蓄电池极板项目情况的说明》、xxx年2月28日《关于xxx电源有限公司环评情况的说明》和《关于xxx电源有限公司年产300万套铅酸蓄电池极板项目情况的说明》、xxx年4月《xxx电源有限公司年产300万套铅酸蓄电池极板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关于环评机构资质管理制度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部于xxx年3月28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我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环法字〔xxx〕17号)于xxx年4月7日送达至你公司,你公司于xxx年4月8向我部提出听证申请。我部于xxx年4月18日通知你公司有关听证会事项,于xxx年4月28日在xx省南京市举行了行政处罚听证会。你公司代理人徐卫华出席了听证会。

综合你公司听证会意见,你公司对在编制日期和防护距离上弄虚作假的事实认定没有异议,认为我部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但偏重。另外,你公司对“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的事实认定有异议,认为环评单位不可能自行决定降低环评等级。经研究,我部对你公司上述异议意见予以考虑,但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部xxx年3月28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环法字〔xxx〕17号)及《送达回证》、xxx年4月18日《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环法字〔xxx〕20号)及《送达回证》、xxx年4月28日《听证笔录》、你公司xxx年4月8日《听证申请》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由授予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我部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处罚:

(一)吊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国环评证乙字第1968号);

(二)罚款三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吊销资质证书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时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国环评证乙字第1968号)正本和副本原件交送达人员收回。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部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中央总金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部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部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部委托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请你公司于xxx年6月15日前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部。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xxx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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