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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通告

处理通告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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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通告怎么写11篇。

在每个人日常的生活环境里,很多时候就会用到公告通知。公告和通知的主要目标是传达必要的信息,你知道怎么撰写一篇标准的公告通知吗?接下来好文书编辑为大家介绍有关“处理通告怎么写”的一些内容,欢迎大家把这篇文章分享到自己的论坛或社区中让更多人看到!

处理通告怎么写【篇1】

    市委办公厅:    为进一步提高市司法局的公文处理工作水平,我们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沈阳市党的机关公文处理细则》的要求,规范了公文的标准,保证了公文处理工作的严格性、正确性、准确性、保秘性。为此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组织有力,确保了公文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按照《沈阳市党的机关公文处理细则》的要求,我局对公文处理工作非常重视,专门成立了以柴德信副局长为领导的公文处理工作办公室并配备了一批具有较高水平的专职人员,成立了公文拟制办理科、立卷归档科和保密室,把公文处理工作纳入了年度工作目标管理,按照市委《考核办法》制定了《公文处理实施方案》;有效的控制了“文山”,并取得了切实成效。认真完成了中央和省委办公部门主办的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公文处理业务刊物的征订任务;积极参加了市委、市政府等上级办公部门组织的文秘业务培训。    二、建立健全的规章制度,确保了公文处理工作的规范化。    自1999年以来,我局对公文处理工作非常重视,制定了公文处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对公文的拟制、办理、管理、立卷归档、保密等工作严格按照制度规范化进行处理,规范了岗位和制订了文秘人员工作责任制;建立了报发公文由公文处理办公室审核,办公室主任把关,局长签发制度。    三、规范行文,确保了公文质量。    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沈阳市党的机关公文处理细则》的要求公文格式进行行文;公文内容做到了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观点明确,条理清晰,结构严谨,文字表述准确、精炼,没有过长的公文,达到了不超过3000字标准。    四、行文符合规则,确保了注重实效。    年初以来,按照市委对机关公文要求的行文要少而精、注重实效的原则,召开了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办公室主任座谈会,研究并精减了一些不必要的发文程序和不必要有文件制发;行文符合规则做到了严格控制发文级格,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该部门发文;遵守市委行文计划,及时按程序向市委办公厅报送文稿;能够及时向上级机关请示问题,没有在非请示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没有以机关名义向领导个人行文。    五、公文办理规范,确保了公文办理的程序化。    公文办理程序科学、规范,对承办、催办、转办的事项能够及时准确到位;对公文传递我局高度重视,采取了专人、专车递送和收取,确保了文件的及时、安全的送龋确保了公文传递及时、安全,避免了公文传递时的“错、漏、压、丢”现象的发生。    六、公文管理到位,确保了公文借阅手续的合理化。    公文及时归档是公文处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在这方面我们制定了严格的借阅程序,规定了借阅归还时间。在办公室比较紧张的情况下,为了方便文件的归档、保密等工作的有序开展成立了文件保密科,并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按规定配置和使用市委办公厅配发的文件登记簿。在对公文进行清理、清退和销毁工作方面,为了便于工作购买两台文件销毁机,确保过期文件及时的销毁。    沈阳市司法局    二OO四年十一月六日    

处理通告怎么写【篇2】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1996年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工作中若干问题的通知

通知

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于1997年4月30日前编制、报送并公布1996年度公司的年度报告。为了进一部规范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工作,上市公司1996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基准在以《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发字〔1995〕200号文)的要求为依据的前提下,个别内容与格式略作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上字〔1996〕7号)的要求,上市公司应将以税后利润派送红股和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予以明确区分。在1996年年度报告中,股份变动情况的披露也要遵照这一精神。股份变动情况的披露格式见附件。

二、1996年内新上市的公司,若财务报表数据中包含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息,则在披露年度报告第(二)部分的内容时,除按照证监发字〔1995〕200号文的要求进行披露外,还要披露扣除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息的各项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应严格执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并注意以下问题:

1.1996年内新上市公司,其当年新股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计算依据执行中国证监会证监发字〔1996〕423号和发行部发函字〔1996〕009号文件的规定,会计处理执行财政部财工字(1996)434号文件的规定,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2.地方财政部门对公司所得税实行全额征收、比例返还政策的,公司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对会计科目的处理,应当书面征得省级财政部门的同意,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3.公司在报告期内因收购兼并或资产重组而使被合并对象的所有者权益全部转移到上市公司的,应当确立合并基准日。合并当事人应就合并前后被合并单位的资产、负债、权益的变化,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并按照法定程序履行各方产权所有者批准程序,有关的会计科目处理,应当以财政部现行有关规定为准。公司还应当在年度报告第(八)节专门披露,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4.财务报表附注中“在建工程”的附注,应当注明在建工程的利息资本化金额。

四、1996年内,注册会计师对1995年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1996年度报告第(八)节中专门说明是否采取了相应的措施,或者表明董事会的意见。1997年内,注册会计师对1996年公司年度报告出具保留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1997年内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并在必要时报请省级财政部门就公司董事会对经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保留意见的不同意见作出裁决。并应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要求,公布有关说明和裁决情况。

五、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以及在境内发行外资股的公司,其会计核算应遵循财政部财会字〔1996〕11号文的规定。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数量单位:股                    每股面值: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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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通告怎么写【篇3】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企业职工因病死亡待遇暂行规定‣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1‟8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局、市级有关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因病死亡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0‟42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已于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贯彻执行中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2000年7月1日以后(含7月1日)死亡的职工和退休人员的死亡待遇,按•暂行规定‣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2000年7月1日以前死亡的职工和退休人员的死亡待遇,仍按原规定处理。2000年7月1日以前已享受生活困难补助金,现仍符合供养条件的死亡职工供养直属亲属,可继续发给生活困难补助金,并从2000年7月1日起,改按•暂行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职工本人工资,以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的口径,按职工死亡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

三、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后,在按规定应实行火葬的地区不实行火葬的,不享受丧葬费。

企业所在地尚未具备火葬条件,或者当地是按少数民族习俗安葬的,丧葬费可暂按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死者原配偶再婚后,从再婚的次月起,不再享受生活困难补助金,其他供养直属系亲属仍符合享受生活困难补助金条件的,可继续享受。

五、死者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凡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其生活困难补助金应从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的次月起发给。在企业按照我市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后,死者家属不接受企业处理决定的,企业则从其接受处理决定之月起发给有关待遇,过去的不予补发。

六、死者生前供养的直属只有父母或配偶符合供养条件,其兄妹或子女的固定收入超过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则应与企业合理负担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费。对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企业可根据死者兄妹或子女的人数和收入状况,按照•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发给死进供养直属亲属50%至75%的生活困难补助金。

七、享受生活困难补助金的供养直属亲属,应以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时,其直属亲属是否具备供养条件来确定。在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的当时,其直系亲属不具备供养条件的,以后达到供养条件时,不能再列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享受定期或不定期的生活困难补助金。

八、定期生活困难补助金标准,以死者供养直系亲属户口 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但死者供养直系亲属户口在市外的,应以死者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计算其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金。

九、离休人员(含建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享受的生活困难补助金标准为: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发260元;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发221元。

十、•暂行规定‣中的“退职人员”,是指按照国家和我市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办理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人员。

十一、享受了定期生活困难补助金的死亡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时,不享受丧葬补助费。

十二、职工调动工作,在调动途中非因工死亡,其死亡待遇应由调入企业发给。

十三、职工或退休人员因民航,铁路、公路和水上交通事故等非因工死亡的,有关单位给予的赔偿费(补偿费)数额高于其直系亲属和供养直系亲属按•暂行规定‣应享受的死亡待遇标准时,企业不再发给死亡待遇;低于•暂行规定‣标准的,企业应补足。其中,对符合•暂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按月享受生活困难补助金的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企业应根据有关单位给予的赔偿费(补偿费)减去按•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后的余额,按当地生活困难 补助标准,推算出发给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时间,并从推算出的发放时间起,发给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或不定期的生活困难补助金。企业用自有资金为职工投保人身意外保险,职工死亡后,保险公司给予的赔偿费由企业掌握,企业再按•暂行规定‣的标准发给死亡待遇。

十四、职工及退休人员自杀死亡,除经司法机关认(裁)定为畏罪自杀不发给死亡待遇外,确属其他原因自杀死亡的,可比照•暂行规定‣发给死亡待遇。

十五、经司法机关认(裁)定为因打架斗殴、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而死亡的职工及退休人员,不予发给死亡待遇。

十六、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职工死亡时,按•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只发给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

十七、有计划外超生(含非婚生子女,下同)子女的职工死亡时,在此之前已按•重庆市计划生育条例‣等规定接受了各种处罚,缴清了计划外生育费的,可将计算外超生子女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享受有关死亡待遇;职工死亡之后,再按•重庆市计划生育条例‣等规定接受各种处罚,缴纳计划外生育费的,其计划外超生子女不能补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享受有关死亡待遇,其中,非婚生子女如其父母按照•婚姻法‣等规定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可从其父母取得合法手续的第10个月起,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有关待遇。

十八、职工及配偶均系独生子女,且配偶无经济收入,其 岳父母或公婆符合规定的供养条件的,可将双方的父母列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有关死亡待遇。职工及其配偶仅一方是独生子女的,职工本人的父母已列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的,其岳父母或公婆则不应再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反之,已将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列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的,其本人的父母则不应再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

十九、死亡职工原配偶是有劳动能力的农民,一般至少应供养一个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直属亲属(独生子女除外)。农村专业户或能基本计算收入总额的,以及低于当地一般农民生活水平的贫困户,则应按实际情况确定其供养人数及负担的生活费。

二十、丧葬费发给主要负责办理后事的死者直系亲属(或亲属),若死者后事完全由本单位办理的,可不再发给丧葬费。但属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社会保险机构应将丧葬费支付给单位;一次性救济金的发放对象及顺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执行。

二十一、供养直系亲属按月享受的生活困难补助金标准,随当地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而相应调整。

二十二、职工在符合国家规定的试用期内死亡的,应按•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只发给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

十三、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的人员在协议有效期间死亡,如已按协议内容缴清了各项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应按照•暂行 规定‣第三条和第四要的规定,只发给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如未按协议内容缴清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则不能享受死亡待遇。

十四、职工在从事第二职业期间和退休人员在外单位聘用期间因工死亡的,用人单位应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原单位和社会保险机构不再发给非因工死亡待遇。

二十五、职工在借调工作期间非因工死亡,应按借调协议办理,如借调协议对此未约定的,应由原企业发给死亡待遇。

十六、非国有企业的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后,企业应按•暂行规定‣和本通知的规定发给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是否发给死者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金,由企业自主确定。但对2000年6月30日前已领取,并且2000年7月1日后仍符合领取生活困难补助金条件的死者供养直系亲属,应继续发至失去供养条件止。

二○○一年一月十日

处理通告怎么写【篇4】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

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发[2010]32号

颁布时间:2010-2-1发文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财税〔2009〕87号文件第一条所指“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制定并下发的具有适用普遍性的规范性文件。

二、对符合财税〔2009〕87号文件规定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在进行季度申报时,必须将该项资金所对应的拨付文件复印件、取得时间作为申报表附报资料报送。

申报时,应当将使用和结余情况作为年报附列资料申报,并对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用于支出形成的资产所计算的折旧、摊销数额和账务处理情况以及是否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进行单独说明。

三、企业必须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单独核算,并建立台账逐年登录备查。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日常管理、风险核查、纳税评估等环节,对企业申报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等不征税收入进行核查,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进行调整。

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

处理通告怎么写【篇5】

酒驾一般需要在九天内通知去处理,当事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去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如果当事人逾期不去处理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等措施。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酒驾一般几天处理

律师解析:

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饮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的情节不严重的,一般是十日之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领交通事故责任书就酒驾就算处理完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有条件的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试行在互联网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但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处理通告怎么写【篇6】

处理通知单


通知单,是一种用于传递特定信息的文件,通常是由相关部门或个人发出,接收者需要根据通知单的内容做出相应的处理。处理通知单,意味着要仔细阅读通知单,并根据相应的要求或指示采取行动。下面将详细讲述如何处理通知单。


在处理通知单之前,我们首先需要仔细阅读通知单的标题。标题通常包含了关键信息,能够帮助我们了解通知单的内容和紧急程度。比如,如果通知单的标题是“緊急通知:停电安排”,那么我们就能够明白这是一项重要的通知,我们需要立即采取行动。


我们需要详细阅读通知单的正文内容。正文通常会对通知的原因、目的、要求进行详细的描述。我们应该仔细阅读每一段文字,确保对通知的理解是准确和全面的。如果有任何不清楚的地方,我们可以向相关部门或个人进行咨询,以确保我们正确理解通知的含义。


在阅读通知单正文时,我们应该将重点放在具体细节上。有时候,通知单可能要求我们采取特定的措施或提供特定的文件,我们需要将这些要求单独列出,并制定一个详细的计划来满足这些要求。例如,如果通知单要求我们提供某些文件,我们应该明确要求中提到的文件名称、数量和提交截止日期,并制定一个计划来及时准备和提交这些文件。


除了具体的细节,我们还应该关注通知单背后的意图和目的。通知单的发出通常有一个目的,可能是为了传达重要信息、指示工作流程、调整工作安排或提醒重要事项。我们需要理解这些目的,并将其融入到我们的处理过程中。例如,如果通知单要求我们调整工作安排,我们应该与团队成员进行沟通,并制定一份新的工作计划,以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在处理通知单时,我们还需要遵循一系列的原则和准则。我们应该保持敏感度和响应速度。有些通知可能涉及到紧急情况,我们应该迅速采取行动,确保问题能够得到及时解决。我们应该保持信息的机密性和保密性。通知单可能包含敏感信息,我们应该妥善保管通知单,并只与必要的人员分享相关信息。我们应该保持专业性和责任心。我们应该以积极的态度对待通知单,并按照要求和指示认真执行。


小编认为,处理通知单需要我们仔细阅读通知的标题和正文内容,并理解其中的具体细节和背后的意图和目的。我们还需要制定一个详细的计划,满足通知中列出的要求,并遵循一系列的原则和准则。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正确地处理通知单,并做出相应的行动。


(1074字)

处理通告怎么写【篇7】

处理通知单是一种重要的工作流程,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经常会涉及到。通知单是一种书面形式的文件,用于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传达信息或指示。处理通知单的过程需要仔细、准确和高效地解读和应用其中的内容。本文将详细介绍处理通知单的步骤、技巧以及必要的注意事项。


在处理通知单之前,需要认真阅读和理解通知单的内容。通知单通常包含多个部分,如标题、正文、签字等。标题是通知单的概括性表述,包含了通知的主题和目的。在处理通知单时,需要仔细阅读标题,并获得对通知主题的初步了解,以便后续的处理。


需要仔细阅读通知单的正文部分。正文通常详细说明了通知的内容、要求或指示。在阅读正文时,需要注意理解通知的具体要求,并将其与自己的工作或生活实际情况进行对照。如果有不清楚或不理解的地方,可以再次阅读和思考,或者与相关部门或人员进行沟通和交流,确保正确地理解和掌握了通知的要求。


在理解通知单的内容后,需要制定相应的处理计划和行动方案。根据通知的要求,可以明确具体的处理步骤和时间安排,并制订相应的任务分配和工作计划。在制定处理计划时,需要考虑到通知的紧急程度和重要性,以及拥有的资源和能力。通过合理地分解和安排任务,可以高效、有序地处理通知单,并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关工作。


在执行处理计划时,需要注重细节和准确性。通知单通常包含了一系列具体的操作要求,如填写表格、收集资料、提交报告等。在处理通知单时,需要仔细遵循这些要求,确保每一个细节都被正确执行。同时,还需要注意时效性,按照通知要求的时间节点进行相应的操作和提交。通过细致地执行处理计划,可以有效地应对通知单中的各项要求,确保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在处理通知单的过程中,还需要注意沟通和协作。通知单往往涉及到多个个人或部门的合作和配合。在相应的处理过程中,需要积极参与沟通和协商,与相关人员进行及时的交流和协调,以确保工作的衔接和协同。通过良好的沟通和协作,可以避免误解和矛盾,提高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对于已经完成处理的通知单,需要及时进行反馈和总结。通过反馈和总结,可以回顾整个处理过程,评估工作的完成情况和效果,并吸取经验教训,提高自身的工作能力。同时,还可以将处理通知单的经验和方法进行总结和分享,为今后的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网站}小编认为,处理通知单是一项需要仔细、准确和高效处理的工作。在处理通知单时,需要认真阅读和理解通知的内容,制定相应的处理计划和行动方案,注重细节和准确性,开展良好的沟通和协作,并及时进行反馈和总结。通过规范的处理流程和科学的工作方法,可以有效应对各类通知单,提高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处理通告怎么写【篇8】

处理通知单


篇一:如何高效处理通知单


随着现代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种通知单层出不穷,而我们每个人都时常需要处理各种通知单。无论是工作、学习还是生活,通知单都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如何高效地处理通知单成为了每个人都面临的问题。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为你详细阐述如何处理通知单,以帮助你提高工作和生活效率。


一、分类整理通知单


第一步,要高效处理通知单就需要将其进行分类整理。一方面,可以将通知单根据来源进行分类,如工作通知、学校通知、社区通知等。另一方面,还可以根据内容进行分类,如会议通知、培训通知、物业通知等。分类整理通知单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区分重要性和紧急性,从而更有针对性地安排时间和处理事务。


二、建立时间管理系统


在分类整理通知单的基础上,建立一个有效的时间管理系统也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可以采用日程表、待办事项列表等工具来规划自己的时间,制定合理的任务优先级。将通知单中的任务和安排与时间管理系统相结合,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掌控工作和生活的节奏,从而提高工作和生活效率。


三、及时响应通知单


除了分类整理和时间管理外,及时响应通知单也是我们高效处理通知单的关键。无论是工作上的邮件通知、会议通知,还是学校上的作业通知、考试通知,我们都应该积极主动地回应并采取行动。及时回复对方的邮件,及时做好作业准备,及时报名参加培训,及时准备会议材料等,这些都是我们应该做到的。


四、灵活应对复杂情况


处理通知单时,我们可能会遇到一些复杂的情况,如时间冲突、任务紧急、信息不完整等。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保持灵活应对的态度。可以通过与上级、同事或老师沟通,争取更多的时间和支援。可以合理安排时间,将紧急的任务优先处理,避免因一时的繁忙而导致工作失误。可以主动补充信息,通过查阅资料或向他人请教,确保对通知单的准确理解和正确处理。


五、总结经验教训


处理通知单并非一蹴而就的过程,我们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改进和提高。在处理一份通知单后,我们可以回顾整个过程,分析得失、收获和不足之处。通过这样的总结,我们可以找到问题的根源,及时作出调整和改进,提高我们处理通知单的能力和效率。


六、保持积极心态


在处理通知单的过程中,我们也要始终保持积极的心态。有时,一封工作通知可能会令我们感到压力倍增,一份学校通知可能会增加我们的任务负担。保持积极心态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处理这些通知单,减轻压力,提高工作和生活的效率。


小编认为,只有通过分类整理、建立时间管理系统、及时响应、灵活应对、总结经验教训和保持积极心态等一系列措施,我们才能高效处理通知单。相信在实践的过程中,我们可以逐渐掌握这些技巧,从而提高我们的工作和生活效率,让通知单成为推动我们前进的助力。

处理通告怎么写【篇9】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四十二条 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扩展资料:劳动仲裁的范围1、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和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等规定发生的争议;3、因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4、因认定劳动合同无效、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及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5、因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争议;6、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7、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8、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处理通告怎么写【篇10】

合肥市劳动局关于建立合肥市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公示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合劳险[2001]209号)

各县、区劳动局,各企业主管局,各企业:

近年来,我市各县、区劳动保障部门、企业主管局以及各企业认真执行国家关于职工退休条件的规定,按照规定的退休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对职工退休、退职的报批工作从严把关,较好地维护了职工参加劳动和享受养老保险的合法权益。但是,也有少数企业和职工未如实申报和提供真实情况及档案材料,给退休审批工作带来较大影响。为进一步健全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制度,规范退休审批程序,加强对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皖劳办发[1999]109号)规定,现就建立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公示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其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且符合退休条件的职工,包括正常退休、特殊工种退休、病残退休、工伤退休、破产提前退休、病残退职等退休类别的人员,均应实行退休审批公示。

二、退休审批公示内容包括:

1、姓名、性别、出生年月;

2、职务(工种);

3、参加工作时间;

4、退休时间;

5、退休类别;

6、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折算缴费年限);

7、从事特殊工种人员所从事的特殊工种名称、特殊工种性质、从事特殊工种简历(起止年月);

三、退休审批公示程序为:

1、退休申报内容公示。

职工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且符合退休条件的当月5日前,由所在企业将上述

第二条1-6项内容,以书面形式在单位公告栏内公布5个工作日以上;按特殊工种条件申报退休的,从事特殊工种情况(第二条第7项内容)与第二条1-6项内容应同时予以公布。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病残退休、工伤退休、病残退职的,也应将第二条1-6项内容同时予以公布。

职工对公布的内容有不同意见的,可自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劳资、工会、纪检部门反映,或者向市劳动局保险福利处反映。经公布无异议的,由企业劳资、工会、纪检监察部门分别在《职工退休(职)申报公示情况表》(见附件)上签署意见,并报企业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签字认可。

2、退休审批。

企业携带《职工退休申报公示情况表》和职工档案材料,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按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退休审批手续。

3、退休审批结果公示。

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退休的,由企业从批准之日起5日内,将经审批同意的退休人员名单以书面形式在单位公告栏内公布5个工作日以上。职工对公布的内容有不同意见的,可自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劳动局保险福利处反映,或者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纪检监察机构举报。

四、经查实虚报、瞒报、更改以及编造职工档案材料的,已办理的退休手续无效,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相关费用,并提请相关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本制度自2001年9月1日起实行。合肥市劳动局退休审批部门电话:2630471、2621309,合肥市劳动局纪检监察部门电话:2644259

附:职工退休申报公示情况表(略)

二00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处理通告怎么写【篇1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的纳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特点,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六日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

(一)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三)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第四条 企业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并逐步规范,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但不得事先确定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第二章 收入的税务处理

第五条 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第六条 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

(一)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四)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1.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买断价格,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属于前两种情况中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低于买断价格,以及属于受托方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则应按买断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取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基价双方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由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基价,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按规定支付受托方的分成额,不得直接从销售收入中减除;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低于基价的,则应按基价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由受

托方与购买方直接签订销售合同的,则应按基价加上按规定取得的分成额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4.采取包销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包销期内可根据包销合同的有关约定,参照上述1至3项规定确认收入的实现;包销期满后尚未出售的开发产品,企业应根据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方式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七条 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

(一)按本企业近期或本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

(二)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

(三)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第八条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

(二)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

(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第九条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在纳税申报时,企业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 企业新建的开发产品在尚未完工或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取得产权证前,与承租人签订租赁预约协议的,自开发产品交付承租人使用之日起,出租方取得的预租价款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三章 成本、费用扣除的税务处理

第十一条 企业在进行成本、费用的核算与扣除时,必须按规定区分期间费用和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与未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

第十二条 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第十三条 开发产品计税成本的核算应按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按当期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和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确认。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和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成本对象总成本÷成本对象总可售面积

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

第十五条 企业对尚未出售的已完工开发产品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合同规定对已售开发产品(包括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修理等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用,准予在当期据实扣除。第十六条 企业将已计入销售收入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按规定移交给有关部门、单位的,应于移交时扣除。

第十七条 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邮电通讯、学校、医疗设施应单独核算成本,其中,由企业与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合资建设,完工后有偿移交的,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给予的经济补偿可直接抵扣该项目的建造成本,抵扣后的差额应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九条 企业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凡约定企业为购买方的按揭贷款提供担保的,其销售开发产品时向银行提供的保证金(担保金)不得从销售收入中减除,也不得作为费用在当期税前扣除,但实际发生损失时可据实扣除。

第二十条 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

第二十一条 企业的利息支出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借款费用,可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归集和分配,其中属于财务费用性质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在税前扣除。

(二)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

第二十二条 企业因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而形成的损失,可作为财产损失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第二十三条 企业开发产品(以成本对象为计量单位)整体报废或毁损,其净损失按有关规定审核确认后准予在税前扣除。

第二十四条 企业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其实际使用时间累计未超过12个月又销售的,不得在税前扣除折旧费用。

第四章 计税成本的核算

第二十五条 计税成本是指企业在开发、建造开发产品(包括固定资产,下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进行核算与计量的应归入某项成本对象的各项费用。

第二十六条 成本对象是指为归集和分配开发产品开发、建造过程中的各项耗费而确定的费用承担项目。计税成本对象的确定原则如下:

(一)可否销售原则。开发产品能够对外经营销售的,应作为独立的计税成本对象进行成本核算;不能对外经营销售的,可先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进行归集,然后再将其相关成本摊入能够对外经营销售的成本对象。

(二)分类归集原则。对同一开发地点、竣工时间相近、产品结构类型没有明显差异的群体开发的项目,可作为一个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三)功能区分原则。开发项目某组成部分相对独立,且具有不同使用功能时,可以作为独立的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四)定价差异原则。开发产品因其产品类型或功能不同等而导致其预期售价存在较大差异的,应分别作为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五)成本差异原则。开发产品因建筑上存在明显差异可能导致其建造成本出现较大差异的,要分别作为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六)权益区分原则。开发项目属于受托代建的或多方合作开发的,应结合上述原则分别划分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成本对象由企业在开工之前合理确定,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成本对象一经确定,不能随意更改或相互混淆,如确需改变成本对象的,应征得主管税务机关同意。

第二十七条 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如下:

(一)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

(二)前期工程费。指项目开发前期发生的水文地质勘察、测绘、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筹建、场地通平等前期费用。

(三)建筑安装工程费。指开发项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建筑安装费用。主要包括开发项目建筑工程费和开发项目安装工程费等。

(四)基础设施建设费。指开发项目在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基础设施支出,主要包括开发项目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等社区管网工程费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园林环境工程费。

(五)公共配套设施费:指开发项目内发生的、独立的、非营利性的,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公共配套设施支出。

(六)开发间接费。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

第二十八条 企业计税成本核算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对当期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按其性质、经济用途及发生的地点、时间区进行整理、归类,并将其区分为应计入成本对象的成本和应在当期税前扣除的期间费用。同时还应按规定对在有关预提费用和待摊费用进行计量与确认。

(二)对应计入成本对象中的各项实际支出、预提费用、待摊费用等合理的划分为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和共同成本,并按规定将其合理的归集、分配至已完工成本对象、在建成本对象和未建成本对象。

(三)对期前已完工成本对象应负担的成本费用按已销开发产品、未销开发产品和固定资产进行分配,其中应由已销开发产品负担的部分,在当期纳税申报时进行扣除,未销开发产品应负担的成本费用待其实际销售时再予扣除。

(四)对本期已完工成本对象分类为开发产品和固定资产并对其计税成本进行结算。其中属于开发产品的,应按可售面积计算其单位工程成本,据此再计算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和未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对本期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准予在当期扣除,未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待其实际销售时再予扣除。

(五)对本期未完工和尚未建造的成本对象应当负担的成本费用,应按分别建立明细台帐,待开发产品完工后再予结算。

第二十九条 企业开发、建造的开发产品应按制造成本法进行计量与核算。其中,应计入开发产品成本中的费用属于直接成本和能够分清成本对象的间接成本,直接计入成本对象,共同成本和不能分清负担对象的间接成本,应按受益的原则和配比的原则分配至各成本对象,具体分配方法可按以下规定选择其一:

(一)占地面积法。指按已动工开发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开发用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1.一次性开发的,按某一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全部成本对象占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2.分期开发的,首先按本期全部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开发用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然后再按某一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期内全部成本对象占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期内全部成本对象应负担的占地面积为期内开发用地占地面积减除应由各期成本对象共同负担的占地面积。

(二)建筑面积法。指按已动工开发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开发用地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1.一次性开发的,按某一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全部成本对象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2.分期开发的,首先按期内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开发用地计划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然后再按某一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期内成本对象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三)直接成本法。指按期内某一成本对象的直接开发成本占期内全部成本对象直接开发成本的比例进行分配。

(四)预算造价法。指按期内某一成本对象预算造价占期内全部成本对象预算造价的比例进行分配。第三十条 企业下列成本应按以下方法进行分配:

(一)土地成本,一般按占地面积法进行分配。如果确需结合其他方法进行分配的,应商税务机关同意。

土地开发同时连结房地产开发的,属于一次性取得土地分期开发房地产的情况,其土地开发成本经商税务机关同意后可先按土地整体预算成本进行分配,待土地整体开发完毕再行调整。

(二)单独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核算的公共配套设施开发成本,应按建筑面积法进行分配。

(三)借款费用属于不同成本对象共同负担的,按直接成本法或按预算造价法进行分配。

(四)其他成本项目的分配法由企业自行确定。

第三十一条 企业以非货币交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按下列规定确定其成本:

(一)企业、单位以换取开发产品为目的,将土地使用权投资企业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换取的开发产品如为该项土地开发、建造的,接受投资的企业在接受土地使用权时暂不确认其成本,待首次分出开发产品时,再按应分出开发产品(包括首次分出的和以后应分出的)的市场公允价值和土地使用权转移过程中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算确认该项土地使用权的成本。如涉及补价,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还应加上应支付的补价款或减除应收到的补价款。

2.换取的开发产品如为其他土地开发、建造的,接受投资的企业在投资交易发生时,按应付出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和土地使用权转移过程中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算确认该项土地使用权的成本。如涉及补价,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还应加上应支付的补价款或减除应收到的补价款。

(二)企业、单位以股权的形式,将土地使用权投资企业的,接受投资的企业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按该项土地使用权的市场公允价值和土地使用权转移过程中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算确认该项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如涉及补价,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还应加上应支付的补价款或减除应收到的补价款。第三十二条 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

(一)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二)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

(三)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

第三十三条 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

第三十五条 开发产品完工以后,企业可在完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选择确定计税成本核算的终止日,不得滞后。凡已完工开发产品在完工未按规定结算计税成本,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确定或核定其计税成本,据此进行纳税调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第五章 特定事项的税务处理

第三十六条 企业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且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向投资各方(即合作、合资方,下同)分配开发产品的,企业在首次分配开发产品时,如该项目已经结算计税成本,其应分配给投资方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与其投资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未结算计税成本,则将投资方的投资额视同销售收入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二)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分配项目利润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企业应将该项目形成的营业利润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在税前分配该项目的利润。同时不能因接受投资方投资额而在成本中摊销或在税前扣除相关的利息支出。

2.投资方取得该项目的营业利润应视同股息、红利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第三十七条 企业以换取开发产品为目的,将土地使用权投资其他企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企业应在首次取得开发产品时,将其分解为转让土地使用权和购入开发产品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应从该项目取得的开发产品(包括首次取得的和以后应取得的)的市场公允价值计算确认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或损失。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07年12月31日前存有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至该项开发产品完工后,一律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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