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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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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模板通用7篇。

行政处罚决定书模板 篇1

被处罚人:湖南xx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男,60岁,系湖南xx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案 由:非法占地

根据我们的动态巡查,发现该公司在2021年5月未经有关机构批准,私自在云集县云集镇大道北侧、兴园路东侧占用土地建造厂房。为此,我们于2021年7月6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

你公司于20xx年10月注册成立,坐落在xx县云集镇工业园内,注册资金贰仟万元整,塑胶管材、板材的生产及销售。你公司于20xx年5月18日与xx县云集经济开发区(工业园)管委会签订了《投资合同书》,协议用地30亩(具体以地块红线为准),土地坐落在云集镇云集大道以北、兴园路以东,该宗地建设符合xx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你公司于20xx年5月开始动工建设,已建成围墙、厂房。

20xx年4月12日,我局对你下达了《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南国土资执告字[20xx]0603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国土资执听告字[20xx]0603号。并已签收。在被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时,被处罚人未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力。

以上事实,有书证、人证、证言等证据,足以认定,在被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时,被处罚人亦未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

本局认为:你公司在修建围墙、厂房时,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就开始占用土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构成非法占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现责令贵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整改,并决定给予如下处罚:。

1、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厂房;

2、对非法占地面积按10元/㎡处以罚款,共计人民币壹拾陆万伍仟柒佰陆拾圆整。

你公司在收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xx县政务中心缴款(开户银行:xx县信用联社城关信用社,帐户:xx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841000

801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百分之三处以罚款。

若贵公司对本次行政处罚决定存在异议,可在收到决定书后的60天内向衡阳市国土资源局或xx县人民政府(法制办)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亦可在收到决定书后的2个月内向xx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逾期不提出复议或不起诉,并且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我司将依法向xx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xx县国土资源局

二〇xx年八月五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模板 篇2

xx市涵江区白沙镇田厝村人。

根据xx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关于公开立案和挂牌督办一批土地矿产违法违规案件的通知》(怀国土资办发〔20xx〕40号)文件要求,20xx年8月19日,我局对新晃侗族自治县福达新型墙体材料厂涉嫌非法占地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你砖厂座落于新晃县林冲乡唐家村普子坳组,成立于,营业执照注册号:431227600083xx,经营者:陈xx  ,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范围:页岩烧结空心砖生产、销售,发证日期为20xx年7月31日。建厂总投入资金壹仟零捌拾万元(1080万元)。

20xx年5月28日,你砖厂与林冲乡唐家村9、10组及贵州大龙镇南宁村杨培元等四户签订了土地租用协议,拟以耕地550斤谷子/亩、荒山350斤谷子/亩现时市值计算租金,租用唐家村9、10组土地29.23亩,其中水田3.74亩,旱土20.49亩,荒山5亩。共计支付土地补偿租金50万元,租用期限30年:从205月28日至2041年5月28日。

20xx年6月15日,你砖厂向我局书面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报告中称:你砖厂共占地15亩,其中(新晃县林冲乡唐家村旱土7.5亩,玉屏县境内旱土7.49亩)。经我局测绘队实际勘测,你砖厂占用的15亩土地中仅5.28亩土地属于林冲乡唐家村集体土地,其余9.72亩土地属于贵州省玉屏县飞地。年7月11日,我局为你砖厂办理了5.28亩土地临时用地审批手续,审批单文号[2011]政临土字(029)号,有效期:2011年7月11日至20xx年7月11日。2011年7月6日,我局对你砖厂边报边用的非法占地行为给予了5000元的行政处罚。9月16日,你砖厂因扩大生产需要向我局书面申请审批使用15亩土地临时用地手续。

20xx年9月10日,经我局测绘队现场勘测,你砖厂实际占地面积为37.6亩,其中林地xx.5亩、园地24.1亩,修建办公楼、厂房及其它附属设施。

20xx 年9月12日,我局向你砖厂送达了《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晃国土资罚告字(20xx)第07号),并告知你砖厂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砖厂负责人已签收。 20xx年9月15日,你砖厂向我局提出测量面积复核申请。20xx年9月16日、10月xx日,我局组织执法人员和测量技术人员先后两次就你砖厂提出的复测要求进行实地复核,在你砖厂受委托人的现场指界下,最终认定你砖厂实际非法占用林冲乡唐家村普子坳组的土地面积为19.1亩,其中园地12亩(含原20xx年7月已到期的5.28亩临时用地)其他林地7.1亩。其它部分为荒空地和贵州省飞地。而你砖厂主张以皮尺丈量的数据计算非法占地面积的要求不具科学性,我局不予认可。你砖厂占地符合林冲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本局认为:虽然你砖厂办理的5.28亩临时用地期限已于20xx年7月11日到期,但在此之前你砖厂多次来我局以口头形式要求办理临时用地延期手续。现经过我局多次复核,最终认定你砖厂超占用地面积为xx.82亩,超占部分为林冲乡唐家村普子坳组集体土地(果园地、荒山地)。

以上事实有受委托人的陈述,现场勘测笔录、照片、付款凭证、临时用地审批单等佐证在卷,足以认定你砖厂超占xx.82亩土地建厂房及附属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之规定,属于边报边用的非法占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之规定,我局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你砖厂立即停止非法占地行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二、没收你砖厂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三、对你砖厂非法占用xx.82亩(92xx.4㎡)的土地处以10元/平方米罚款(92xx.4㎡×10元﹦92xx4元),共计罚款玖万贰仟壹佰叁拾肆元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上述罚款必须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收款人:新晃侗族自治县非税收入管理局;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新晃侗族自治县支行;账号:19xx01152922xx;执收单位:新晃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执收单位编码:05607。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以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xx市国土资源局或新晃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新晃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模板 篇3

当事人,_________________………………(正文全部用仿宋体,三号;页面设置,_________________上37毫米,下30毫米,左28毫米,右26毫米;段落行间距,_________________固定值,29磅)

经查,当事人在….

以上事实,有本局依法调取并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_________________

证据一,_________________…

证据二,_________________…

……

证据*,_________________……。

(执法程序)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之规定,构成…行为;(自由裁量理由)依据….条,决定处罚如下,_________________

罚款**元,上缴国库。(多条分列出)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_________________市银行(户名,___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格式文字)

二○**年*月*日(注,_________________这种格式在“标准”输入法下输入“”按回车即可)

行政处罚决定书模板 篇4

当事人:陈,男,20XX年12月出生,时任浙江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住址:浙江省嘉善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陈及其一致行动人违法减持浙江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陈及其一致行动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1年1月5日和1月11日,员工持股公司新众嘉通过大宗交易分别减持了浙江公司340万股和100万股,分别占该公司总股本的1.99%和0.59%。新众嘉最初是为了员工持股而成立的,后来变成了有限合伙企业。陈持股比例为46.083%,是该合伙企业唯一的普通合伙人,其他45名股东则是中层骨干。根据合伙协议,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但涉及“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产权”等事项需要得到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的同意。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83条第2款规定,陈与新众嘉被认定为一致行动人。

2020年7月11日、14日和15日,由陈某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分别卖出“浙江”公司的16.17万股、55.79万股和50.94万股,占该公司总股本比例分别为0.04%、0.13%和0.12%。

2021年8月15日,小李在其证券账户上以大宗交易方式向其亲戚和员工朋友出售了“XX科技”的1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4%。

陈在20xx年7月22日减持“浙江”后,对其及所实际控制的女儿陈某账户以及一致行动人新众嘉合并减持“浙江”占公司总股本比例达到5%情况,没有及时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

以上违法事实清楚,有相关公告、相关工商登记资料、证券交易流水、相关人员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陈与其一致行动人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所述情形。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陈。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危害程度以及社会影响力,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机构决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对陈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xx年1月21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模板 篇5

受处罚机构名称:xxxx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 xx市xx区xx路x号xx领袖xx1栋xx楼

主要负责人:曹xx

经查,你公司存在下列违法行为:

一、财务业务数据不真实。一是公司核心业务系统和财务数据未如实记录业务情况。xxx5年1月至xxx年4月,你公司根据利益需要,选择性地将部分自身代理的车险业务通过其他机构或人员的端口出单(俗称“送单”)或将其他机构及人员代理的车险业务通过本公司端口出单(俗称“收单”),导致相关业务未如实录入你公司核心业务系统,相关资金也未如实在公司财务进行处理,造成公司核心业务系统及财务数据均无法真实反映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其中,“送单”业务涉及代理保费20,093,652.62元,手续费4,834,671.72元,“收单”业务涉及代理保费3,287,394.63元,手续费890,035.78元。上述业务涉及保费占同期保费总额的6.78%,涉及手续费占同期手续费总额的6.67%。二是2,029,064.67元代理收入未入账。xxx5年9月至xxx年4月,你公司收取保险公司营销人员给予的展业手续费和业务推动费共计2,029,064.67元,因无需开具相关发票,该收入未纳入公司代理收入账,直接经财务部员工杨某、黄某个人银行卡进行收支,且无相关会计凭证记录。三是发放佣金财务处理不实。xxx年1月,你公司佣金发放台账显示发放佣金2096笔,共计7,045,067.77元,而对应会计凭证显示发放总部佣金5034笔,共计7,045,067.77元,佣金发放笔数相差2938笔。

二、委托未执业登记人员从事保险销售。xxx5年1月至xxx年4月,你公司共有销售人员5415名,有5299名销售人员未在你公司进行执业登记,占比97.86%,涉及代理保费294,575,047.10元,佣金67,193,551.24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事实确认书、财务凭证、业务台账、银行卡交易记录、佣金发放台账、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上述行为一违反了《保险法》(xxx5修正)第八十六条和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鉴于涉案金额较大,依据《保险法》(xxx5修正)第一百七十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三十五万元罚款。hws69.com

上述行为二违反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一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三万元。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三十八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对上述违法行为予以改正,并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15日内按下述账户上缴罚款,在缴纳罚款后的`10日内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缴款凭据复印件送我局法制处备案。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

账户名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xx监管局

账 号:xxxxxxxxxxxxxxx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xx梨园支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xx保监局

xxx年11月11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模板 篇6

主索引号 77599131-3/xx-18526发布机构 西乡塘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副索引号

信息名称

被处罚人:蒋某。

本机关依法查明:蒋某使用1名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使用1名未取得处方权人员开具处方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1份;2、询问通知书1份;3、询问笔录2份;4、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1份;5、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1份; 6、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7、委托书1份;8、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 9、蒋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医师资格证复印件、医师执业证复印件各1份;10、冯正某、冯陆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11、覃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医师资格证复印件、医师执业证复印件各1份;12、南宁蒋某口腔诊所提供的收据复印件11份(20张收据);13、南宁蒋某口腔诊所提供的南宁市社会医疗统一病历登记本复印件1本共计69页;14、商铺租赁合同复印件1 份为证。

蒋某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处方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现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予以蒋某: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广西北部湾银行南宁市城北支行(地址:南宁市衡阳西路11号)。缴款程序:凭《行政处罚决定书》到南宁市西乡塘区卫生监督所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到上述银行缴纳罚款,最后凭银行《回单》到南宁市西乡塘区卫生监督所领取《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或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宁市西乡塘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xx年7月12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模板 篇7

平阳县烟草专卖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平烟专罚字[20xx]第016号

关于对王秀华无证运输卷烟的处罚决定

被处罚人:王秀华,性别:女,年龄:38岁,民族:汉族,身份证号:330326720XX6272,身份证地址:浙江省平阳县榆洋镇象湾西路68号,现住址:浙江省平阳县鳌江镇下厂村,联系电话:。

根据群众举报,我局执法人员潘克丰(33C334)、薛盛俊(33C328)与公路运输管理部门执法人员,经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对停靠在平阳县岱口村功助物流托运部内的一辆车牌照为浙CE2831的货运汽车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该车的后部车箱内3件外壳用“标识的纸箱包装的货物,当场在该三件纸箱中查获南洋双喜(听装)100条、555(金)50条、555(弘、博)50条,共计3种品牌200条卷烟。在检查过程中有见证人仵振东、李绍良两人在场,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因当事人不在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在当地购买的有效凭证及相关的运输证明。

经鉴定,上述卷烟均系真品卷烟。经查,王秀华于20xx年7月20日以16000元的价值从深圳一个叫“晓明”的人那里以抵债的方式抵了南洋双喜(听装)100条、555(金)50条、555(弘、博)50条,共计3个品牌200条卷烟,并由“晓明”将上述卷烟运送至功助物流在深圳的托运部,由一辆车牌照为浙CE2831的货运汽车托运至平阳岱口,而后由王秀华的朋友杜爱国负责接收上述卷烟。货运汽车在驶至平阳县岱口村功助物流托运部内时,上述卷烟被我局依法查获。另查明王秀华购入上述卷烟后,准备以南洋双喜(听装)55元/条、555(金)120元/条、555(弘、博)80元/条的价格销售给其朋友鞋厂里的工人。

参照案发当日温州市烟草公司平阳分公司卷烟价格,上述卷烟共计3个品种,200条卷烟的价值为22700元整。

经过检查(勘验)笔录、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证据复制提取单、卷烟鉴别检验报告等相关文件证明,确有以下违法事实:

本局认为,被处罚人王秀华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无证运输卷烟的违法行为。

一、依法没收违法运输的走私卷烟南洋双喜(听装)100条、555(金)50条、555(弘、博)50条,共计3个品牌200条卷烟,交浙江省烟草公司温州市公司收购,收购款15890元上缴国库。

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被处罚人之日起生效。

如果被处罚的人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60天内向温州市烟草专卖局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15天内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平阳县烟草专卖局(印章)

二○一〇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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